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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3刑初3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杨某1,女,1973年2月1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因涉嫌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22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抓获),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岩,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沪检三分刑诉(202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1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顾怡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1及其辩护人李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指控,2020年9月,被告人杨某1从他人处租赁“顺旺”“慧丰9007”船从事运输业务。2021年8月底,杨某1经姜某(另案处理)介绍结识祁某(另案处理),并约定由杨某1提供船舶和招募船员,前往某某附近海域装运由祁某事先向某某采购的煤炭,并绕关走私入境,运费为每吨120元。
同年9月初,被告人杨某1接姜某通知,准备为祁某实施走私煤炭活动,并雇佣万某、晏某(均另案处理)分别担任“顺旺”船船长、大副。此后,姜某根据杨某1提供的“顺旺”船卫星电话号码向船员提供某某接驳煤炭的坐标地点和接头方式。随后,万某、晏某驾乘“顺旺”船前往某某附近海域,从一艘挂有某某国旗标识的大船上,通过浮吊船接驳煤炭共计5,500余吨,后绕关偷运入境至江苏靖江一码头卸货。期间,万某、晏某根据姜某指令与浮吊船对接,并在“顺旺”船上悬挂某某国旗进行伪装。
2021年10月初,被告人杨某1再次接姜某通知,准备为祁某实施走私煤炭活动,雇佣万某、晏某驾驶“顺旺”船,并雇佣高某、张某2、杨良胜(均另案处理)分别担任“惠丰9007”船管事、船长、轮机,采取上述相同方法分批前往某某附近海域接驳煤炭绕关走私入境。
2021年11月6日凌晨,“顺旺”船返航至XX段XX号浮附近水域时被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与上海海事部门执法船发现,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并逃窜至长江太仓附近水域被截停,被执法人员人赃并获,后移交宝山A局处理。同日凌晨,“惠丰9007”船返航至上海B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后移交宝山A局处理。2022年1月6日,宝山A局对被告人杨某1网上追逃,同月11日晚,被告人杨某1在平湖市XX镇XX酒店被当地乍浦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经中国XX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检验和计重,上述“顺旺”船、“惠丰9007”船查获的煤炭,分别为5,924公吨和7,597公吨,均符合GB/T5751-2009《中国煤炭分类》中无烟煤二号相关分类指标要求。
为支持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的《受案登记表》《移送案件通知书》,宝山A局、浦东E局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侦查机关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计量笔录》及相关刑事摄影照片,侦查机关收集、制作的《记录接煤坐标照片》《装煤码单照片》《某某旗图片辨认》《悬挂某某旗的照片》《AIS航迹》《坐标定位示意图》《船舶交易协议》《船舶国籍证书》《光船租赁合同》《光船租赁登记证明》《船舶国籍、所有权登记书》《船舶光船租赁证书》,中国XX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重量证书》《品质证书》《商务部、海关总署2017年第40号公告》,证人张某1的证言,另案处理人员姜某、万某、晏某、马某、厉某、高某、张某2、佟某、杨某、张某等人的供述以及被告人杨某1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某1为牟取非法利益,经与他人共谋后,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提供船舶并雇佣船员为他人非法绕关运输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共计3航次,数量达19000余吨,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1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杨某1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杨某1的辩护人对本案事实和定性无异议,提出杨某1在本案走私犯罪中仅实施了提供船舶,招募船员等行为,其所起作用有限,且在犯罪起初并不清楚运输的是煤炭,收取的运费也并非过高;其仅小学文化程度,对于某某煤炭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货物并不清楚,且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到案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恳请法庭结合其家庭情况,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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