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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20刑初17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女,1987年10月25日出生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专科文化,上海南汇排水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1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冯毓敏,上海阔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1,男,1995年5月7日出生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1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宣告缓刑6个月;因涉嫌包庇犯罪,于2021年2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施柳柳,上海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2,男,1989年11月6日出生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因涉嫌包庇犯罪,于2021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梁正,上海宙斯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22)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危险驾驶罪、陈某1犯妨害作证罪、陈某2犯包庇罪,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受理后,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陈某1、陈某2及由本院通知上海市奉贤区XX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冯毓敏、施柳柳、梁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依法中止审理及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2月22日1时37分许,被告人唐某饮酒后驾驶沪CXXXXX小型轿车沿大叶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叶公路约25km处时,撞击跨线桥护栏,致车辆物损。同乘人员陈某1为使其女友唐某逃避法律追究,指使被告人陈某2冒充沪CXXXXX小型轿车驾驶员,被告人陈某1则在被告人陈某2到达后离开现场。被告人陈某2明知被告人唐某酒后驾车,仍向民警作假证明包庇。经抽血鉴定,被告人唐某血样内检出乙醇浓度为1.23mg/mL。后经上海市公安局奉贤XX支队认定,被告人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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