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20刑初179号 (2)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陈某1、陈某2及三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道路卡口图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法医毒化司法鉴定委托书、上海尚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XX中心出具的物损评估意见书、事故车辆勘估表,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案发经过、查获经过、上海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辨认笔录、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及情况说明、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执法记录仪视频及工作情况,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某1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陈某2明知上述情况而为被告人唐某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陈某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陈某1、陈某2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1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被告人陈某2犯包庇罪,判处拘役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邱建安
审 判 员 朱 秦
人民陪审员 龚 颖
书 记 员 盛 晨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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