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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8刑初23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曾用名赵杰),男,1997年6月8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藏书羊肉餐饮店服务员,户籍在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横江镇柏林村4组121号。2021年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1年12月21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羁押,同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三看守所。
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以(2022)沪0118刑初232号刑事裁定,对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赵某盗窃一案中止审理。
经查,现本案相关诉讼工作已能正常开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员 沈宝琴
书 记 员 肖思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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