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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5刑初50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1983年1月28日生,XX,大学文化,原系上海市公安局浦东XX中心副指挥长,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本案于2021年9月30日被留置,同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晨宁,上海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征东,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2〕Z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受贿罪,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辩护人徐晨宁、杨征东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需要,致使案件在较长的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本案中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7月,被告人黄某在担任上海市公安局浦东XX中心副指挥长期间,受原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民警刘某(另案处理)请托,利用自己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托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张某1(另案处理)为唐某涉嫌虚开发票案打听案情、谋求取保候审等不正当利益,收受唐某朋友张某2(另案处理)通过刘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下币种同)。
2020年8月至9月,被告人黄某因所托事项未办成,先后退还给刘某上述好处费50万元。
2021年9月25日,经中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通知,被告人黄某在XX室XX委XX室,但未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后于禁闭期间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1年9月30日,黄某由单位纪委从禁闭室带至浦东新区监察委员会,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职责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同案关系人供述、证人证言、银行交易流水、立案决定书、拘留证、讯问笔录、逮捕证、起诉意见书、判决书、户籍信息、上海市浦东新区监察委员会、到案经过、案发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他人共同收受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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