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15刑初505号 (2)
6.被告人黄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他人共同收受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自首、立功的辩护意见,首先,本案中,在同案关系人刘某已经交代了其与黄某收受贿赂的情况,单位纪委已经掌握了相关情况的前提下,黄某在单位纪委的谈话中仍未第一时间主动交代相关犯罪事实,后虽于禁闭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但不应视为自首;其次,其交代同案关系人张某1通过其收受贿赂的事实,属于如实供述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不应认定为立功。故上述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5日起至2024年12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追缴或责令退赔后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于 淼
审 判 员 丁文豪
审 判 员 康 英
书 记 员 秦慧娴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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