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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0刑初28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1989年1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盘县,XX,系美团外卖员工,户籍在贵州省盘县英武镇大寨村十六组。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至2022年2月29日对刘某的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进行评定,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昊,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2〕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采用互联网在线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轶在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上海市杨浦区XX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吴昊在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2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本市杨浦区XX路XX弄门口骑电动自行车与被害人徐某相撞,徐某要求刘某赔偿未果,遂发生口角,刘某欲强行骑驶电动自行车离开,徐某上前拉扯刘某,导致二人摔倒,刘某起身后拿木棍击打徐某,徐某倒地后刘某又冲上去用脚踹徐某身体,导致徐某受伤。经鉴定,徐某系轻伤(遭外力作用致左侧第2、4-7肋骨及右侧第2、3、5-7肋骨骨折)。
该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
被告人刘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予以认可,供认持木棍殴打过被害人的头部,辩称本案事出有因,是对方提出要赔偿,如果对方没有恶意纠缠,其也不会打架,其未踢踹过被害人的上半身。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认为本案系因琐事发生冲突,刘某主观恶性较小,请求对刘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25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穿着美团工作服在接单取外卖途中,与被害人徐某在本市杨浦区XX路XX弄门口发生两辆电动自行车相撞,徐某要求刘某赔偿未果,遂发生口角,刘某骑行电动自行车强行离开被徐某拉住,两人共同摔倒,刘某起身后持木棍击打徐某,徐某被打倒地后,刘某不顾现场群众阻止,继续狠命踢踹徐某致徐多处肋骨骨折。后民警接警到场将刘某抓获,刘某到案后否认踢踹徐某上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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