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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0刑初2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1990年8月1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通河县,XX,户籍在黑龙江省巴彦县,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7月1日被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雯倩,上海金仕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计某,女,1999年4月5日出生于河北省秦皇岛市,XX,户籍在河北省秦皇岛市,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7月1日被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曦,上海之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于某,男,1995年1月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XX,户籍在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7月1日被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国华,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冷某,男,2000年12月25日出生于辽宁省庄河市,XX,户籍在辽宁省庄河市,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7月1日被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唐阳峰,上海正义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1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计某、于某、冷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玲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计某、于某、冷某及上海市杨浦区XX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徐雯倩、杨曦、孙国华、唐阳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5月,被告人马某、计某、于某、冷某受祖某(在逃)招募组建直播团队,租借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聚美东湾X期XXX-XX号作为运营场所在“集美”直播平台进行网络直播活动。其间,为非法牟利,祖某团队引流被害人添加“键盘手”为微信好友,由“键盘手”根据话术内容通过微信方式以虚假的女性身份假意建立亲密关系骗取被害人信任,诱骗被害人通过在“集美”平台付费充值等方式进入加密直播间与“女主播”交流。在直播间内,“女主播”以化名通过虚构身世等博取被害人同情,编造需要打赏礼物获取支持赢得PK赛等为由,通过团队成员冒充对手主播以及使用“集美”平台发放的扶持号及免费“集美钻”进行虚假PK赛的方式,诱导被害人充值购买“集美钻”打赏“女主播”骗取被害人钱款,后根据“集美”平台统计的充值金额获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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