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10刑初20号 (2)
其中,祖某负责团队日常管理,提供话术,寻找被害人添加“键盘手”为微信好友,被告人马某负责招聘团队人员,被告人于某、冷某担任“键盘手”,参与虚假主播PK赛等。被告人计某担任“女主播”,根据祖某安排,使用提供的话术内容,虚构身份通过虚假主播PK赛等方式骗取被害人在“集美”平台付费充值。经查,2021年6月,上述团队骗取被害人吴某、刘某、涂某等人在“集美”平台充值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并获取收益。
2021年7月1日,被告人马某、计某、于某、冷某分别在辽宁省大连市被民警抓获。民警查获并扣押手机、电脑、硬盘等涉案物品。后被告人马某、计某、于某、冷某在审查起诉阶段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被害人刘某、涂某等人出具的被骗情况说明,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提取电子数据清单,合作协议书,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等,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扣押财物、文件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马某、计某、于某、冷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计某、于某、冷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马某、计某、于某、冷某依法均应予处罚。被告人马某、计某、于某、冷某是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均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计某、于某、冷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马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被告人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计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三、被告人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于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四、被告人冷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冷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五、查扣的作案工具应予没收,退出的违法所得发还给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杨晓俊
审 判 员 严亦贾
人民陪审员 严功元
书 记 员 李紫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