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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0刑初16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男,1956年12月16日出生于上海市,高中文化,上海市杨浦区,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殷行一村XX号XXX室。1984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1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2年12月因犯容留卖淫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7日被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海涛、黎祖江,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以(2022)沪0110刑初164号刑事裁定,对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董某诈骗一案中止审理。
经查,目前本案中止审理的原因已消失,应当恢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李晓东
审 判 员 杨晓俊
人民陪审员 陆金芳
书 记 员 王贺玲 李紫薇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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