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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0刑初13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男,1997年1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斗门县,XX,户籍在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孙永琪,上海市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2022年3月15日,该院以沪杨检刑变诉(2022)2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部分起诉内容。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雯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及上海市杨浦区XX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孙永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6月,被告人冯某为获取不法利益,明知他人借用自己名下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仍将自己名下卡号为XXXXXXXXXXXX9487的招商银行卡、卡号为XXXXXXXXXXXXXXX9759的中国银行卡及相应支付密码、手势等交他人用于转账结算。其后,多名诈骗被害人在本市杨浦区等多地向公安机关报案称遭电信网络诈骗,其分别向上述冯某银行卡内转账。经审计,冯某上述二张银行卡共为涉嫌诈骗被害人转入资金进行支付结算数额达人民币(下同)80万元,同期涉案银行卡内转入金额超过200万元。
2021年10月25日,被告人冯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该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冯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冯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辩护人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冯某的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并认为被告人冯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被告人冯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将自己名下的卡号为XXXXXXXXXXXX9487的招商银行银行卡、卡号为XXXXXXXXXXXXXXX9759的中国银行银行卡各一张以及相应的支付密码、手势等提供给对方。其后,刁某、温某等人遭受电信网络诈骗,在本市杨浦区等地向上述银行账户转账共计80万元,其间,上述银行账户汇入金额超过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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