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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9刑初8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男,2000年10月1日出生于海南省万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在读,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逮捕,同年10月20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1年10月19日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阎玉红,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一部刑诉〔2021〕Z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朦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及由上海市虹口区XX中心为其指派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因法定情形,中止审理1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被告人潘某明知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将其名下中国银行卡、中国工商银行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并配合将上述银行卡内接收的涉案钱款充值至其名下微信号为“gt9527886”的账户中,再通过该微信账户将钱款转移给他人。截至案发,潘某使用上述银行卡、微信账户接收、转移被害人杜某、罗某、彭某、刘某、黄某等人被骗钱款共计人民币6.6万余元。
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潘某经民警电话通知至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到案后否认操作转账的主要犯罪事实。后在本院庭审阶段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退出涉案赃款人民币6.6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彭某、刘某、黄某、杜某、罗某的陈述笔录,相关公安机关调取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部分被害人提供的聊天记录截图;证人王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办案说明》,调取的潘某银行账户流水、微信钱包账户流水、涉案账户主体查询详情及潘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证据,由公安机关依法收集,并由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经庭审质证,证据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明知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庭审阶段,潘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审理期间,能积极退出全部涉案赃款,并能预缴罚金,确有悔罪表现。综合上述情节,可对被告人潘某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及司法活动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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