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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9刑初4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男,1983年8月21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本市普陀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并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1年1月14日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2年1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阎玉红,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1〕9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该案出现法定无法正常审理的情形,本院于2022年4月1日以(2022)沪0109刑初43号刑事裁定,对本案决定中止审理。
经查,本案中止审理的原因已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吴 鹏
人民陪审员 李建强
人民陪审员 李洪苓
王 铮 卿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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