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09刑初25号 (2)
一、被告人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 鹏
人民陪审员 宋青芳
人民陪审员 王宪高
书 记 员 王铮卿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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