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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9刑初21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男,1994年10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在山东省临沂市费县。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5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1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辩护人梁成双,上海申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男,1997年7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肥城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肥城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1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被告人许某,男,1994年10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1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辩护人陆明珠,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国某,男,1996年10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肥城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肥城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1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2〕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王某、许某、国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受理后,因疫情防控原因,于2022年4月5日裁定本案中止审理,于同年6月21日裁定本案恢复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忆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王某、许某、国某及被告人吴某的辩护人梁成双、被告人许某的辩护人陆明珠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3月至2021年5月间,被告人吴某开设临沂XX有限公司,并招募被告人王某、许某、国某等人,先从微信公众号上截取股票类的文章,再加上一些自编的话术后,由被告人王某、许某、国某等人在“今日头条”、“小红书”等网站上发布股票类文章并添加由被告人吴某提供的微信号,诱使客户加入由吴某提供的所谓“荐股群”,客户入群后,吴某将客户交给上家,吴等人以入群人数获取提成。经统计,被告人吴某非法获利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0余万元,被告人王某非法获利8万余元,被告人许某非法获利5万余元,被告人国某非法获利6万余元。同期,丁某1在本市虹口区被他人以“荐股”投资为名骗取钱款6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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