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09刑初213号 (2)
一、被告人吴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6日起至2023年6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3日起至2022年9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许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6日起至2022年7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国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3日起至2022年7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五、追缴违法所得连同退缴的违法所得、缴获的犯罪工具一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施月玲
书 记 员 董旭晨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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