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2)沪0101刑初23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乐陵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原系秦皇岛A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因本案于2021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14日被逮捕,2022年4月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国升,山东胜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2)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志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辩护人陈国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月,被告人王某在他人授意下,通过提供其本人身份证件照片、手机号、验证码等资料信息,申请成为秦皇岛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法定代表人。后王某在明知可能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通过录制申请开户视频等方式,以A公司名义向上海B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XX路XX号XX室,以下简称:瀚银公司)申请开立支付账户,并非法提供给他人使用,以此获利人民币2,000元。经查,2021年2月A公司在瀚银公司所设支付账户被用于为网络赌博活动提供资金结算,结算流水金额共计人民币715万余元。
2021年12月9日,被告人王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所涉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证人吴某等人的证言、服务协议、营业执照、账户信息、账户交易明细、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王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王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王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在本案中获利不多,其行为本身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且未继续参与后续的犯罪活动,系初犯,有年幼的子女需要抚养,建议法庭对王某从轻处罚,宣告缓刑。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