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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3刑初73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陵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系立云汽车修理店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陵县,住上海市宝山区。因本案于2020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顾寒冰,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顾寒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8月9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宝山区XX路XX号XX店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黄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王某某拳击黄某眼部,又追打、推搡被害人黄某,致使黄某失去重心撞击路边隔离栏杆,造成右肘关节皮肤软组织挫伤,胸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黄某右侧第6-8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9月24日至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友谊路派出所投案,到案后未如实供认主要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以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王某某辩解,因对方先动手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互殴过程中,其动手打到对方脸部,对方肋骨骨折是自己撞到隔离杆上造成的,与其推搡行为无关。
辩护人提出,事发时是黄某夫妇到王某某店门口闹事,黄某先动手,王某某系正当防卫,证人证言相互矛盾,没有证据证明王某某推搡黄某并造成其肋骨骨折。鉴定结论证实黄某右侧第6-8肋骨折,第9肋骨折系旧伤,而黄某认为6-9肋均为撞击隔离栏所致。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9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宝山区XX路XX号XX店门口,因王某某客户的车辆停在消防通道,影响黄某客户车辆进出,被害人黄某妻子何某与被告人王某某发生口角。后被害人黄某见何某坐在地上,遂上前理论,并与被告人王某某发生口角。互殴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拳击黄某头面部、胸部,又追打、推搡被害人黄某,致使黄某失去重心撞击路边隔离栏杆,造成右肘关节皮肤软组织挫伤,胸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黄某右侧第6-8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9月25日至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友谊路派出所投案,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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