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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3刑初734号 (2)
6、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8月9日11时30分许,他在XX路XX号门面房内办公。551号南面是小王的汽修店,北面是黄某的汽修店。当时听到有骂人声音他跑出来,看到何某、黄某夫妻走到小王店门口,何某将电动自行车推倒在地,然后指着小王骂。小王与黄某相互推搡,黄某老婆就躺在小王家店门口不起来。小王与黄某从店面开始,二人不停移动,打到了非机动车道上。在非机动车道上,小王打了黄某一拳,然后被拉开。小王的击打力度不足以让黄某身体失去控制撞到栏杆上,黄某肋骨损伤与小王击打无关。
7、证人曲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8月9日11时许,她和丈夫王某某在XX路XX号立云汽修汽店做生意,保险公司定损员将某1停在汽修店旁的消防通道上时店定损,几分钟后有一辆车想找隔壁店,隔壁店老板和老板娘出来后冲着她家店骂街,王某某骂了对方两句,对方跑到其家店门口将电瓶车推倒,王某某让对方扶起电瓶车,对方不肯,双方发生争吵后,对方扑到王某某身上,王用胳膊挡了一下,对方就自己坐在地上耍无赖说王某某打人,黄某冲出来打王某某,二人在店门口用拳头对打,王某某打到黄某头面部,黄某打了王某某上半身,从人行道打到非机动车道中间,双方打了几下后她拉着王某某往人行道走,回头看到黄某趴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隔离栏上,回到店里后报警。
8、证人何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8月9日10时许,她在XX路XX号汽修店上班,立云汽修店老板将某2停放在她家店门口人行道上,导致她家店里的车子无法进出,遂让对方挪车,对方说停车10分钟,但是没人挪车,双方争吵起来后,她不小心将对方停在路边的电瓶车碰倒了,对方对她辱骂并用脚踢她肚子致她倒地。她丈夫黄某见状责问对方,对方直接用拳头打了黄某面部,黄某被打了靠着护栏,对方又脚踢黄某上半身。
9、被告人王某某在案供述证实,2020年8月9日11时30分许,定损员驾车来定损,将车停在立云汽修店旁边的消防通道上,后有车辆在到隔壁汽修店修车,定损员的车子影响汽车进出,定损员还没来得及挪车,隔壁店老板娘就开始骂人,他回骂对方,对方就冲到他家店门口,推倒他家的电瓶车,他让对方将车子扶起未果,对方还冲上来对他动手,他用力将对方推开,对方坐倒在地上。隔壁老板见状,上前用拳头打他脸部,他还手打在对方右眼和脸部。对方突然往后逃,跑开后趴在路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隔离栏上,趴了一会后到店里打110报警。
10、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验伤通知书》证实,黄某右肘皮肤组织损伤;头外伤;右眼外伤;右肋骨骨折等损伤。上海润家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一)被鉴定人黄某右侧第6-8肋骨骨折与2020年8月9日的外伤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外伤为完全作用;其右侧第9肋骨为陈旧性骨折,与本次外伤无关联;(二)被鉴定人黄某遭外力作用致右侧第6-8肋骨骨折等,构成轻伤;(三)被鉴定人黄某右上腹挫伤徒手击打或与硬性物体碰撞挤压均可以形成;其右侧第6-8肋前肋骨胸部与钝性硬物碰撞可以形成。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黄某右侧第6-8肋骨前端骨折的成伤机制符合直接暴力作用所致,遭他人拳击胸部以及胸部撞击护栏均可形成;被鉴定人黄某右侧第6-8肋骨前端骨折的成伤机制符合本次外伤所致的新鲜骨折;被鉴定人黄某因故与他人发生纠纷所致的右侧第6-8肋骨前端各一处骨折,已构成轻伤。
11、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9月24日主动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王某某殴打、推搡黄某,致黄某撞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隔离栏上。证人顾某、刘某的证言,证实王某某曾拳击黄某胸部。另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黄某右侧第6-8肋骨前端骨折的成伤机制符合直接暴力作用所致,遭他人拳击胸部以及胸部撞击护栏均可形成。综上,可以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拳击黄某胸部,且推搡黄某使黄某撞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隔离栏,致黄某右侧第6-8肋骨前端各一处骨折,已构成轻伤。被告人王某某在与黄某轻微互殴中导致被害人轻伤,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正当防卫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王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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