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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20刑初2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XXX。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松永,上海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金璐丹,上海邑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21)1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凌建、曹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辩护人金璐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中止审理、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1月至2019年9月,杨某2、郭某、廖某、符某等人(另处)以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名义,通过开发、运营“XXX”公众号及APP、“XX”APP等网络平台,以自动营销为“噱头”,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先后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在全国范围内发展用户及居间代理商。
2017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以上海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名义与上海C有限公司签订《市代理合作协议》成为“XXX”浦东新区市级代理商。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明鑫商学院讲师及“XXX”市级代理商身份积极发展他人参加,以此开展传销活动。经审计,被告人张某某ID下推荐注册数量为156849户,相对层级4至32级,其中有购买记录的账户71885户,投资额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4399613元,提现总额10944796元。
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投资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代理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以宣告缓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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