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20刑初27号 (2)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万元予以没收,其余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被告人张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晓杰
审 判 员 邱建安
人民陪审员 周玉华
书 记 员 褚莉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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