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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8刑初29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某,男,1993年8月29日出生。2021年7月15日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转取保候审。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2)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4月至案发,被告人孔某以牟利为目的,通过淘宝、微信等网络平台贩卖含有淫秽视频的U盘并以此获利。其间,被告人孔某分别向在上海市青浦区的证人胡某、黄某、姜某、曹某以每个U盘人民币99元的价格销售共计5个U盘。经鉴定,上述U盘内共存储407部视频文件,其中389部视频文件属于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影片。
另查明,被告人孔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孔某处依法扣押作案工具手机1部、U盘5个、接口转换器3个。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孔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9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孔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证人胡某、黄某、姜某、曹某、张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手机截图,接受证据清单,工作情况,接受证据清单,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计算机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孔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主动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孔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孔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U盘5个、接口转换器3个予以没收;被告人孔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95元予以追缴。
诫勉语:孔繁茂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程 程
书 记 员 王婕琼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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