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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8刑初28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
被告人陈某。
被告人刘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2]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陈某、刘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陈某、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1月中旬至1月27日间,被告人于某、陈某及郗某(另案处理)经共谋后在上海市青浦区XX镇XX街XX号“诗颐养生会所”等处,多次开设以“牛牛”为赌博形式的赌场并抽头渔利。其间,被告人刘某多次为该赌场望风。
另查明,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于某、陈某、刘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郗某、张某1、张某2、罗某、胡某、何某、孙某1、严某、赵某、孙某2、汪某、张某3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检查证、检查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行政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收缴物品清单,工作情况、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陈某、刘某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于某、陈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陈某、刘某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于某、刘某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告人陈某曾因赌博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均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陈某、刘某的犯罪罪名及区分主从犯、认定三名被告人均系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且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27日起至2023年1月2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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