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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8刑初27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某,男,1990年8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程度,系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2021年11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羁押,同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3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友权,江苏衡鼎(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2]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某及其辩护人周友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薛某某与被害人刘某1(已死亡)及刘某3等八名工友在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漕XX区赵巷园区同济工地宿舍内饮酒用餐,席间被告人薛某某如厕后返回宿舍时,被害人刘某1因琐事用拳头击打其头面部,后被他人劝阻。被告人薛某某被打后为泄愤,从宿舍内拿起一把菜刀扔向门外的刘某1,致其头部受伤,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刘某1被他人用菜刀击中左颞部致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构成重伤二级;其左额叶脑挫伤,构成轻伤一级。被害人刘某1系因生前被他人锐器作用头部致颅脑损伤合并吸入性窒息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薛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于2022年11月27日主动至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刘某1近亲属人民币68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证人刘某2、刘某3、宋某、薛某1、薛某2、薛某3的证言笔录及相关辨认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中山医院青浦分院院内监控,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照片,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上海枫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提取物证的检验情况及被害人刘某1的伤势情况,解剖尸体通知书、情况说明、门急诊病历、急救病历、居民死亡确认书,案发经过、报警记录,谅解书、赔偿协议书、电话记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查证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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