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2)沪0118刑初21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6年7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系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常山县。2021年6月1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2]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疫情防控等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段美玲
人民陪审员 金全英
人民陪审员 倪君英
夏 琦 贤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