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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7刑初48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张某某,男,1981年8月9日出生,XX,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2015年7月因故意伤害行为被处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2020年8月因故意伤害行为被处行政拘留5日。因本案于2022年2月2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庄丽斌,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2〕4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贾丽娟、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庄丽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9月底至10月8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组织他人在本区XX镇XX村XX号,多次于下午、晚上开设“二八杠”赌场,每场十余人,并抽取窑花获利。
2022年2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其到案后先拒不供述,后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基本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品海、徐某、颜某、吴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案发地点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听资料说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家属的帮助下退出了人民币2,000元,预缴了相应罚金,可予以从宽处罚。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21日起至2022年11月20日止。)
二、退缴在案人民币二千元,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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