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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6刑初42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女,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本市青浦区,现住本市松江区;因本案于2021年9月13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2)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报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0年7月至2021年9月间,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XXXX麻将”APP内亲友圈功能,制定赌博规则,组织他人以打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并收取台费,共计收取房费人民币2.9万余元。
2021年9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向本院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有其供述及签字确认的照片,证人魏某、林某、王某的证言及签字确认的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侦破经过以及调取的微信交易记录、户籍资料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有退赃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决定对被告人陈某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陈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及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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