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2)沪0116刑初42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裴某某,男,1995年3月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山西省古县;因本案于2022年2月17日被向公安机关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孙奎、王漫钰,北京安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某,男,2002年8月25日,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四川省高县;因本案于2022年2月22日向公安机关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2〕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罗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亮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裴某某、罗某及辩护人孙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期间,被告人裴某某在明知出借的银行账户可能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一张兴业银行卡(XXXXXXXXXXXXXX8398)、手机卡交由他人使用,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以下币种同)。经查证,裴某某的兴业银行账户被用于诈骗活动,流入被害人盛某被骗钱款2万元,进账总流水达290余万元。
2、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明知钱款来路不正,仍使用本人银行账户以及他人银行账户,协助他人转移钱款,非法获利1.4万元。其协助转移钱款中查实被害人盛某、黄某等人被骗钱款共计20余万元。
2022年2月17日,被告人裴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至山西省古县公安局投案;2022年2月22日,被告人罗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至四川省高县公安局沙河派出所投案,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审理期间,被告人裴某某通过家属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裴某某、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亦无异议并认罪认罚,且有被害人盛某、黄某等人的陈述及网络平台截图、聊天记录截图、银行账户资金交易明细,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侦破经过、工作情况及调取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账户资金交易流水、微信账户信息截图、辨认笔录、户籍资料、制作的资金表格,被告人裴某某、罗某的历次供述、本院收据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