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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6刑初34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男,1969年7月29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技校文化,户籍地上海市金山区,住上海市金山区;2014年6月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021年10月25日因本案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朱刚,上海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2)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沛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及辩护人朱刚到庭参加诉讼。因疫情影响,本案中止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0年至2021年10月,夏某(另处)为少缴税款,经与被告人许某预谋向他人购买企业营业执照、银行对公账户、税务发票,由许某通过李某、姜某(均另处)及本人招募汪某、薛某、徐某等人办理营业执照、银行对公账户、税务登记,后许某以人民币1,800至4,000元的价格购买上述人员办理的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等企业全套材料五十余套,并将上海A有限公司、上海B有限公司等三十余家公司的营业执照、银行对公账户、税务发票等企业资料出售给夏某,累计获利约人民币10万元。
2021年10月25日,被告人许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认罚,且有证人汪某、薛某、徐某、潘某、章某、张某1、张某2、孙某、唐某、周某、张某3、孟某、梁某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同案关系人夏某、李某、姜某的供述,公安机关提供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工作情况、涉案公司工商档案、税收完税证明、侦破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为牟利伙同他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许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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