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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6刑初29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屠某某,男,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住上海市徐汇区。
辩护人赵丽芳,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2〕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屠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屠某某及辩护人赵丽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于2022年3月24日裁定中止审理,2022年6月9日裁定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0年8月至同年11月期间,被告人屠某某伙同许某(已判刑)分别虚构某某战区某某情报站司令及团长身份,以捞人需要花钱打点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张某1、张某2、钟某钱款人民币649,999.7元,后将上述钱款用于个人消费及挥霍。
2021年8月6日,被告人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认罪认罚,并有其历次供述,被害人张某1、张某2、钟某的陈述、辨认笔录以及提供的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截图,证人陆某、罗某、陈某、石某的证言,同案犯许某的供述,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调取的银行交易流水、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侦破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屠某某系初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建议对屠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钱款人民币64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屠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6日起至2032年8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德锋
审 判 员 沈 磊
审 判 员 金淑琴
书 记 员 王珠珏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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