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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5刑初52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鹤壁市,XX,中专文化,原系上海森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出纳,户籍地河南省鹤壁市浚县;2021年9月27日因涉嫌犯洗钱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林铁芳,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2〕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方修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需要,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以(2022)沪0115刑初526号刑事裁定书,对本案中止审理。
现本案具备庭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王卫民
人民陪审员 金 亮
人民陪审员 高寅弘
书 记 员 朱梁燕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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