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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3刑初40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女,1988年4月13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因本案于2022年1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包剑平,上海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3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因疫情原因中止审理,现中止原因消失,恢复审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陆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9月底起,被告人陆某为牟取高额利益,发展朱某组织郑某、江某、杨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办理银行卡,通过“Telegram”APP联系上家,为他人转账违法犯罪所得。郑某、江某、杨某支付结算前述钱款合计人民币92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郑某以宁波银行卡支付结算赌客史学付的赌资2,000余元及赌客黎某的赌资1,000余元,江某以其农业银行卡支付结算赌客黎某的赌资数百元。
经审计:2021年12月21日至2021年12月28日期间,江某农业银行账户(尾号0174)收入共计24,13,785.53元,支出共计2,408,432.41元。2021年11月22日至2022年1月24日期间,郑某工商银行账户(尾号3562)、宁波银行账户(尾号1461)、上海农商银行账户(尾号0454)、中国银行账户(尾号8091)、建设银行账户(尾号1604)收入共计5,435,618.81元,支出共计5,425,396.49元。2022年1月7日至2022年1月14日期间,杨某农业银行账户(尾号1478)收入金额共计1,435,879.71元,支出金额共计14,34,673.00元。
被告人陆某于2022年1月27日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已被依法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同案关系人朱某、郑某、江某、杨某、黎某的供述;证人李某的证言;“Telegram”APP聊天记录、银行账户开户信息、银行交易明细、赌博APP充值提现记录及截图;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被告人陆某的户籍信息及其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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