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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3刑初40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绰号:COCO),男,1996年4月1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因本案于2022年2月7日被羁押,同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陆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5月初至案发,同案犯郑某、吴某(均已判决)通过同案犯蒋某(已判决)获取赌博网址及账号密码,在上海市黄浦区XX路XX弄XX号XX室内开设现场版网络“百家乐”赌场。同案犯宋某(已判决)在赌场内负责操盘、结算赌资,被告人沈某负责登陆账号密码、配钞。赌场接受参赌人员董某、韦某、水恩良、茅某、徐某等人(均已行政处罚)在上址投注。
被告人沈某于2022年2月7日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郑某、吴某、宋某、蒋某的供述及相关辨认笔录;证人董某、韦某、水恩良、茅某、徐某(均系赌客)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工作情况》《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照片;被告人沈某的户籍信息及其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据此,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7日起至2023年2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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