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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3刑初39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男,1993年10月6日生于江苏省涟水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涟水县,暂住上海市宝山区。2015年10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4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2年5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释放,同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6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4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疫情原因,本案于2022年6月2日中止审理,并于同年6月27日恢复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陆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4月上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陆某在微信群内谎称自己能够采购到蔬菜、肉、液化气等生活物资,然后以购买物资需预付货款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夏某、李某等十九人支付的货款共计人民币7,869元。
2022年5月5日,被告人陆某在其住处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全额退赔被害人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夏某、李某等报案人的陈述、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陆某的前科材料、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在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陆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陆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6月10日起至2023年2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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