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13刑初287号 (2)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23日起至2023年8月2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犯罪工具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孙晓红
审 判 员 徐敏芳
审 判 员 张 金
书 记 员 管胜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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