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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3刑初19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女,1956年2月22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退休,住上海市宝山区。2021年11月25日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山法院”)处司法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21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玲,上海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阁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及其辩护人王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叶金宛、叶颖、叶金儿、叶金定诉被告人叶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宝山法院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叶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迁出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并按每月人民币2,000元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6月5日起至实际迁出日止的房屋使用费。经原告申请,宝山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5月7日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迁出上述房屋等义务,但被告人叶某未履行。宝山法院工作人员多次至被告人叶某住处要求其履行义务,但被告人叶某以虚假诉讼、枉法裁判等理由拒不履行判决义务。2021年5月28日,宝山法院再次通过张贴公告形式要求被告人叶某在2021年6月20日前履行判决义务,被告人叶某仍未履行。2021年12月10日,被告人叶某在宝山区拘留所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其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案发后,被告人叶某家属已代为履行判决义务。
公诉机关以证人证言、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生效告知书、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公告、传票、执法录像等证据,指控被告人叶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叶某辩解,因对宝山法院的民事判决有异议,所以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且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辩护人王玲提出,被告人叶某系初某,其家人已代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叶金宛、叶颖、叶金儿、叶金定诉被告人叶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宝山法院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叶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迁出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并按每月人民币2,000元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6月5日起至实际迁出日止的房屋使用费。经原告申请,宝山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5月7日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迁出上述房屋等义务,但被告人叶某未履行。宝山法院工作人员多次至被告人叶某住处要求其履行义务,但被告人叶某以虚假诉讼、枉法裁判等理由拒不履行判决义务。2021年5月28日,宝山法院再次通过张贴公告形式要求被告人叶某在2021年6月20日前履行判决义务,被告人叶某仍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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