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13刑初194号 (3)
被告人叶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25日起至2022年7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孙晓红
审 判 员 徐敏芳
审 判 员 董 翠
书 记 员 吴晓婷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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