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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3刑初18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1978年4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河南省新蔡县。曾于2014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8年10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21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运动犯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疫情防控需要,公诉人、被告人无法到庭参加诉讼,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孙晓红
审 判 员 张 金
审 判 员 杨 婷
书 记 员 管胜杰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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