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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3刑初17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男,1987年6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开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网约车司机,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本案于2021年11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吕倩,上海艾克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1991年12月18日出生于重庆市忠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网约车司机,户籍地重庆市忠县,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本案于2021年11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丁某,男,1997年2月14日出生于重庆市北碚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网约车司机,户籍地重庆市北碚区,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本案于2021年11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陈某、丁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阁林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1年9月至案发,被告人曹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接受其弟弟曹某(另案处理)安排,自行或指使被告人陈某、丁某及王某、周某2(均另案处理)使用各自的银行卡、网商银行、余利宝、支付宝等协助他人接收、转出赃款,并收取佣金,其中查证属实的共计人民币42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被告人陈某于2021年9月至10月,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其名下的卡号为XXXXXXXXXXXX9506的浦发银行账户、卡号为XXXXXXXXXXXXXXX9929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网商银行、余利宝、支付宝账户帮助结算非法资金共计920,900元;其中转移被害人张某1被骗钱款9,000元。
被告人丁某于2021年9月至10月,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其名下的卡号为XXXXXXXXXXXXXXX4940的交通银行账户、网商银行、余利宝、支付宝账户帮助结算非法资金共计364,402元;其中转移被害人窦某、张某2、董某被骗钱款共计7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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