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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9刑初27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绰号“,男,1991年10月10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2021年6月29日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2月1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2)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2年1月,被告人吕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以介绍吴某(另处)出售其名下的1张盛京银行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8848)的方式,给他人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致马某于2022年1月17日被电信网络诈骗的人民币25万元通过该银行卡的账户转移。经查,上述账户于2022年1月17日被他人用于支付结算金额达人民币200余万元。
2022年2月11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吕某抓捕归案,并查获相关作案工具。到案后,吕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马某的证言,相关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同案关系人吴某的供述笔录;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的《刑事判决书》及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吕某曾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该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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