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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6刑初194号 (2)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其又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又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两罪并罚。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情节及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亦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5日起至2022年9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龚 雯
书 记 员 龚 正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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