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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6刑初18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88年2月29日出生,XX,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暂住上海市嘉定区。2013年7月因犯非法经营罪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本案于2021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片)。
辩护人董洁明,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2年4月1日以(2022)沪0106刑初182号刑事裁定书,对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中止审理。经查,中止审理的原因已消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公绪龙
人民陪审员 慎 颖
人民陪审员 孙咏梅
书 记 员 祁婷婷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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