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04刑初207号 (2)
一、被告人顾勇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2026年11月3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林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24日起至2026年1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曾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25日起至2023年5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四、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姜云英
人民陪审员 周是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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