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01刑初21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99年11月29日出生于云南省彝良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文盲,无业,户籍在云南省昭通市。因本案于2021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毅,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2,男,1994年7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彝良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2014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于2017年3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1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卫始宇,上海甄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杜某,男,2000年6月26日出生于云南省彝良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文盲,无业,户籍在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因本案于2021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姬,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人管某,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彝良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因本案于2021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徐佳乐,上海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2〕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王某2、杜某、管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中止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王某2、杜某、管某及指定辩护人李毅、卫始宇、王姬、徐佳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0月,黄某纠集朱孝成、王某(均另案处理)等,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相关资金来源非法,仍以购买虚拟币的方式为他人转移资金。后黄某结识被告人王某2,向王某2表示要收购他人银行卡用于转账。王某2遂又将黄某等人介绍给被告人陈某,交代陈某为黄某招揽出售、出租银行卡人员。后陈某联系被告人杜某、管某等人,商定提供银行卡用于转账等事。2021年10月25日,在被告人陈某招揽和管某、杜某的介绍下,邱某、杨某2(均另案处理)将银行卡提供给黄某等人使用。经查,邱某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接收虞某等人被骗钱款人民币358,842元;杨某2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接收王盼平等人被骗钱款人民币228,775元。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证人虞某等人的证言、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同案犯邱某、杨某2的供述;同案犯杨某1、王某的供述;相关微信转账截图;相关银行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调取证据通知书及神州租车公司提供的租车记录及车辆定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公安机关工作情况及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及被告人陈某、王某2、杜某、管某的多次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王某2、杜某、管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2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管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王某2、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王某2、杜某、管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2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管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陈某、王某2、杜某、管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辩护人认为,陈某、王某2、杜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管某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建议法院对四名被告人依法从轻、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黄某纠集朱孝成、王某(均另案处理)等,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相关资金来源非法,仍以购买虚拟币的方式为他人转移资金。后黄某通过杨某1(另案处理)介绍,结识被告人王某2,向王某2表示要收购他人银行卡用于转账。王某2遂又将黄某等人介绍给被告人陈某,交代陈某为黄某招揽出售、出租银行卡人员。后陈某联系被告人杜某、管某等人,商定提供银行卡用于转账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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