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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1刑初21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99年11月29日出生于云南省彝良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文盲,无业,户籍在云南省昭通市。因本案于2021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毅,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2,男,1994年7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彝良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2014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于2017年3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1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卫始宇,上海甄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杜某,男,2000年6月26日出生于云南省彝良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文盲,无业,户籍在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因本案于2021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姬,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人管某,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彝良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因本案于2021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徐佳乐,上海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2〕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王某2、杜某、管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中止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王某2、杜某、管某及指定辩护人李毅、卫始宇、王姬、徐佳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0月,黄某纠集朱孝成、王某(均另案处理)等,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相关资金来源非法,仍以购买虚拟币的方式为他人转移资金。后黄某结识被告人王某2,向王某2表示要收购他人银行卡用于转账。王某2遂又将黄某等人介绍给被告人陈某,交代陈某为黄某招揽出售、出租银行卡人员。后陈某联系被告人杜某、管某等人,商定提供银行卡用于转账等事。2021年10月25日,在被告人陈某招揽和管某、杜某的介绍下,邱某、杨某2(均另案处理)将银行卡提供给黄某等人使用。经查,邱某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接收虞某等人被骗钱款人民币358,842元;杨某2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接收王盼平等人被骗钱款人民币228,7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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