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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20刑初40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男,1984年3月14日出生于浙江省象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原系上海凌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户籍地浙江省象山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5月被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因犯非法拘禁罪2007年4月被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又于同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翠翠,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俞某,男,1984年4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象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学文化,原系上海凌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户籍地浙江省象山县。因本案于同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又于同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辩护人董卫平,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旭,上海方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4月15日以沪奉检刑诉(2021)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俞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裴孙英
审 判 员 朱 秦
人民陪审员 杨 晔
书 记 员 盛 晨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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