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17刑初279号 (2)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9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杨某、王永丽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五十九万二千八百四十四元四毛五分,发还相应被害人。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曹吉良
审 判 员 刘 磊
人民陪审员 屠江易
曹 婧 怡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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