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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6刑初44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钱某(自报),女,1985年9月1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桐城市,住本市闵行区。
辩护人曾钧泓,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2]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文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某及辩护人曾钧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5年,被告人钱某(已判决)注册成立上海XX有限公司XX(以下简称“XX公司”,已判决)并进行经营。XX公司开发用于对接MT4/MT5等外汇交易软件的CRM客户管理系统,并对外出租、日常维护,为从事外汇期货交易的平台提供包括会员注册、资金结算、汇率、杠杆修改等功能。
2015年年底开始,被告人钱某担任XX公司销售人员,负责对外出租XX公司上述CRM系统,2020年4月起担任公司代理销售主管。2020年6月至同年9月,被告人钱某在任职期间,明知他人从事信息网络犯罪,仍向包细杭、杨某(均已判决)等人出租上述CRM系统,供包细杭、杨某非法搭建的“CTOP”、“圣元环球”平台使用,XX公司从中获利人民币9万余元。经查,“CTOP”、“圣元环球”平台以虚假外汇交易的方式实施网络诈骗犯罪活动。
2021年4月27日,被告人钱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退缴个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钱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认罪认罚,并有证人陈某1、陈某2、张某1、张某2、吴某、徐某、杨某等人的证言,同案犯万某、钱某的供述,公安机关调取的Skype软件聊天记录、手机聊天截图、销售业绩表、任职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户籍资料及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公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文件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认为钱某代理销售主管一职,工资低于其他部门主管,涉案犯罪平台系万某的客户,钱某未从中拿取提成,地位作用相对较轻,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其系怀孕妇女,预产期已临近。综上,建议对钱某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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