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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3刑初20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88年9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商丘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河南省商丘市。因本案于2021年11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沈逸飞,上海艾克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帅某,男,2000年10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泸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四川省泸州市。因本案于2021年11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立莉,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帅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伟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帅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将其名下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农商银行等银行卡出借于实施网络犯罪的李某(另案处理),并以提供手机SIM卡、银行卡账号密码、转账刷脸、输入验证码等方式帮助实施网络诈骗的犯罪嫌疑人转移涉案赃款。被告人张某帮助转移赵某1、张某3等多名被害人被网络诈骗钱款共计人民币68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上述银行卡转移非法资金达188万余元。
2021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帅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将其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平安银行、上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卡及与上述银行卡绑定的手机SIM卡,交由李某(另案处理),帮助实施网络诈骗的犯罪嫌疑人转移涉案赃款。被告人帅某帮助转移吴某1、薛某等多名被害人被电信网络诈骗钱款共计99万余元,上述银行卡转移非法资金达240万余元。
2021年11月19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顾村派出所根据线索在本市嘉定区XX路XX号抓获被告人张某,当日20时许在本市浦东新区XX镇XX室门口抓获被告人帅某,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帅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某1、薛某、刘某1、滕某、彭某、苏某、卜某、崔某、景某、刘某2、赵某2、张某1、莫某、刘某3、谭某、何某1、范某、郗某、蔡某、陈某1、霍某、戴某、张某2、刘某4、鄢某、袁某、杨某1、何某2、恽某、杨某2、陈某2、陶某、马兰花报案陈述及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被害人赵某1、张某3、杨某3、母先明、杨某4、刘某5、张某4、张某5、杨某5、张某6、韦某、黄某、王某、汤某、马某、印某、吴某2、鲁某、夏某、朱秋妹报案陈述及受案登记表等书证;扣押决定书、清单、笔录及聊天记录;查询财产报告书及银行卡账户明细;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罗南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二名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及其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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