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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3刑初10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1961年10月7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在上海市宝山区,XX,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21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7日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2022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2月8日以沪宝检刑诉(202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诉讼活动无法正常进行,于2022年3月25日以(2022)沪0113刑初104号刑事裁定书对本案中止审理。现本案已具备恢复审理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谢 斌
审 判 员 张国滨
人民陪审员 杨小琴
书 记 员 许 愿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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