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2)沪0110刑初26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某,女,1976年4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开封市,XX,户籍在河南省开封市。2021年11月26日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红莲,上海瑞美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2)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年5月5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雯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某及上海市杨浦区XX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张红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1月,被告人焦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为非法牟利,仍将自己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及配套手机卡、U盾等提供给他人用于支付结算,后陆某、于某、沈某等人遭受电信网络诈骗,在本市杨浦区等地向被告人焦某涉案银行账户转账共计人民币130余万元。
2021年11月26日,被告人焦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在住处被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该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焦某在法院审理期间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焦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焦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辩称被告人焦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且涉案金额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是初犯、偶犯,请求对焦某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被告人焦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为非法牟利,仍将自己名下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卡及配套手机卡、U盾等提供给他人用于支付结算。后陆某、于某、沈某等人遭受电信网络诈骗,在本市杨浦区等地向焦某上述涉案银行账户转账共计人民币130余万元。
2021年11月26日,被告人焦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在住处被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未如实供述,至审查起诉阶段才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民警从焦某处查获涉案手机一部。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